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绰号“某某丙”,另案处理)、劳某甲、钟*和邓某凯(此三人另案处理)早期分别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从事以微信、QQ为工具的网络赌博活动。2017年8、9月期间,钟某找到劳某甲、钟*和邓某凯、蔡某甲(另案处理)共同投资合伙开设赌场,并买下“****国际”赌博网站平台使用权,同时使用手机、电脑两端开展赌博活动。随后,钟某、劳某甲、钟*等人再陆续纠集廖某甲、蔡某乙、姚某、蔡某丙(四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入股赌场,并组织黄某东、李某超、林某日、蔡某辉(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员在北海铁山港区南康镇组建2个网络赌博工作室(某港寄卖行、某情寄卖行),共同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平台组建“维加斯”微信群、“大四喜娱乐”QQ群用于邀请赌客注册、下注、登陆“****”网站等,运用网站内的“广东快乐十分”、“北京赛车PK10”、“重庆时时彩”等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份由劳某甲邀请其出资2500元入股参加“维加斯”微信群、“大四喜娱乐”QQ群的赌博活动。该微信群、QQ群使用劳某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swy520***及维嘉斯最新财务的微信账号wxid67h72efe70n***等收取****,至案发时,微信、QQ赌博群的赌资总计金额人民币28.3128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涉案赌资金额人民币21.78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卿钟月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壹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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