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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0********,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南丹县******屯的杂树木,经南丹县山口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杂木,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5.13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以及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昌维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南丹县********,联系电话:1912705****。保证人索某某电话:1817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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