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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201196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3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到合山市河里镇******,在工商所前面的路边,将被害人谭某乙放在电动车钥匙孔下储物盒里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在合山市岭南镇古城村里******用手机与一名收废旧的男子进行交换,获取一把菜刀。经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谭某乙被盗手机价格进行鉴定,被盗手机损失价值1949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到合山市河里镇******,在卖鸡行附近,趁受害人韦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一辆面包车内副驾驶室座位的一个绿色皮质挎包,包内有人民币现金,共计522.5元。当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合山市河里镇******卖鸡行附近的路边被抓获。破案后,挎包和现金已返还被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华全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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