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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2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何某甲与何某乙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何某乙家门口,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将何某乙打倒在地,导致致使何某乙其右侧第2、3跖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何某甲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徐琪峰

2020年4月17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 刑事卷宗壹册,证据目录、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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