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成瘾,分别于2011年5月19日、2015年3月13日、2016年8月8日、2019年8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各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窜到德保县城**附近伺机行窃,发现梁某甲用报纸将钱包好放在婴儿车储物袋里,便一路尾随至**桥头,趁梁某甲到猪肉摊买肉时,将储物袋内的430元偷走。梁某甲发现后追赶,冯某某将其中的30元丢给梁某甲,然后逃离现场,并将偷窃所得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9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窜到德保县城**走廊,盗走黄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后拿到天等县**乡换取200元毒品。
2019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德保县**店前,盗走梁某乙放在电动摩托车车头储物箱内的一部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马隘籍男子,得钱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为1979元。
2019年8月7 日,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德保县**桥头附近,翻开王某某停放在河边的电动车坐垫,将储物箱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燕峒籍吸毒人员,得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甲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邦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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