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某某某 ,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号下片,趁无人之机,擅自侵入该处*栋*号房赖某某家中。案发后,公案机关经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的一部手机上依法提取到一枚手印。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现场手机上提取的手印是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左手拇指所留。
2、2014年6月初某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又窜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号下片*栋*号房,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被害人赖某某的报案笔录;
3、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情况说明;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和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韦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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