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自治州,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自治县**乡**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从云南到百色市找工作,因身份证掉后便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路东巷47号门前,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鸿怡牌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开到贵州省兴义市“鑫发摩托车维修中心”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刘某甲。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路东巷428号门前,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盗走,之后开到贵州省兴义市以人民币200元销赃给陈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75元。
3、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新州镇央索街花果山酒家旁的天隆美发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轻骑铃木牌黑色男式摩托车盗走,其将摩托车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门旁后试着打响摩托车,因一直打不响,便将该摩托车丢弃在路边,然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随后,被告人李某甲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国土资源局对面,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钱江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开到云南省蒙自市芷村镇以人民币1200元销赃给一修理店的老板。经鉴定,黄某某被盗摩托车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30元,刘某乙被盗摩托车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仕会
检察官助理:沈文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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