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1002民初615号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归还原告帅某某借款9万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2400元(包含已付6200元款项),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2017年4月22日,帅某某申请西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于2017年7月24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也未执行判决。2017年8月2日,王某某与帅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王某某仍未履行协议。2018年2月11日,因王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30日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2017)甘1002执928号案件移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登记有两辆车,其中一辆甘MQ7569号面包车,2014年已经被王某某抵押给鸿翔二手车市场,后二手车市场于2015年9月将该车卖给了王某;另外一辆甘M3C769号长城皮卡车,2017年9月21日被王某某以2万元转卖给了王某甲,所得价款向刘某某偿还了债务。另查明自2017年3月17日法院判决至2018年4月30日执行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前王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4380005062563)中2000元以上的交易入账10余笔合计约32000元,每笔资金入账后随即又被其转移出银行卡;2018年4月30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至2019年3月该建设银行卡交易入账14笔,合计63000余元,同样每笔资金到账后又被其转移出银行卡。2019年3月19日王某某另外一张农商银行卡(6230650004900321474)明细中显示转账存入40000元,同日其又将38000元转移出农商银行卡。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申报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经人民法院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并且转移其名下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交易协议等书证
2、王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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