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铁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213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新疆新和县****街**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父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M55330的汽车进入喀什货运中心库车营业部新和货场装砟石料,其驾车在货场内倒车过程中将在货场内行走的新和货场抓料机司机曾某某碾扎,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经新和县公安局法医学尸检鉴定曾某某头面部周受钝性外力(碾压外力)作用引起开放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后段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事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卡德尔·阿布力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新疆新和县****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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