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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街道社**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邹某某在**村街道社家中喝酒,酒后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K****9白色哈佛牌小型轿车从**街道家中出发准备沿街散心,行驶至**镇电管站门口遇执勤民警查车检查,邹某某未按规定靠边停车并强行冲卡,后将车停在移动公司门口。经执勤民警调取**街道安防视频监控发现,邹某某有驾车强行冲卡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进一步比对,对重新返回案发现场的邹某某进行询问,邹某某对其强行冲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同日15时52分在S307线38km+100m处将邹某某驾驶车辆(甘K****9小型轿车)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现场对该车辆驾驶人邹某某进行了酒精快速排查仪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332.1mg/100ml。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强行冲卡、不配合执勤民警拦车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琛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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