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82********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村**号现住该址。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网上结识在广东省廉江市务工的越南籍人员古某甲(另案处理)后,通过微信聊天了解到古某甲及其一众工友均是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欲搭乘他人车辆偷越至云南省中越边境处,随后再自行偷渡回越南境内。被告人杨某某遂与古某甲约定以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费用,将古某甲等人自廉江市运送至云南省文山州**县(边防管理区)处。于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棕色福田牌小汽车窜至廉江市新时代妇科医院路段处,搭乘古某甲及古某乙辣、古某丙(上述二人已另案处理)、黄某某、江某某、农某某、江某甲、杭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农某甲、王某某等15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启程前往云南省文山州**县。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其非法运送的15名越南籍人员在途经廉江市**镇**村委路段处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扣押到被告人杨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及小汽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非法入境人员自述表;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及其非法运送的偷渡人员在越境前被抓获,属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犯罪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