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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退役军人,********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0058,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无业。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助他人低价购买安置房、在长庆采油厂做生意、给他人安排工作、帮助他人干部提拔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亮亮、张辉等人485700元。

1、2017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能在安塞区白坪村低价购得安置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00700元、被害人郭某某122360元、被害人张某乙65000元;

2、2017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在长庆采油厂、河庄坪安置小区有生意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80000元;

3、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以安排他人到延安市安塞区人民医院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乙30600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在长庆水电厂有劳保生意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57040元;

5、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认识长庆采油厂的领导,可以帮助他人干部提拔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转账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德

检察官助理:强彦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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