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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19 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建平县奎德素镇土木营子村黄家梁(马家沟)山上的自家开荒地察看土地状况时,将吸完烟后未熄灭的烟头扔在了开荒地旁边的荒草沟里,导致荒草被引燃,虽然李某甲采取了救火措施,但因风大未能将火扑灭,后火随风势向东蔓延引发该处油松林火灾。火灾时,李某甲让其孙子李某乙报警主动说明情况。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77. 67 亩,受损的树木基本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10时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建衡价评字【2019】第13号;5.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永文

2020年3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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