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建昌县**镇**街**胡同**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甲伙同他人在沈阳市**区**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及其儿子安某乙带到于某某的黑色奥迪Q5车上(车牌号辽AK**L**)。安某甲用手铐将于某某铐在主驾驶的靠背上,并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强行带回至建昌县。在途中及安某甲家中,安某甲多次强迫并威胁于某某写关于离婚放弃财产等问题的保证书,于某某未同意。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于某某被送回沈阳并获得自由。2018年11月28日,安某甲与于某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短信截图,谅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户籍证明信等相关的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昊
书 记 员:马琳娜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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