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58********,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8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午后1时许,被告人裴某甲酒后从建瓯市东峰镇杨梅村返回裴桥村途经锯板厂路段时摔倒受伤,其误认为是被一辆摩托车碰撞摔倒。到家后被家人问及因何受伤,他将情况告知了家人。13时50分许,其堂弟裴某乙闻讯赶到后,随即报警。建瓯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东峰派出所民警出警。

当天14时30许,建瓯市公安局东峰派出所民警饶某某、辅警王某某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被告人裴某甲涉嫌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要求裴某甲到东峰卫生院抽血配合取证等,遭到其和家属的无理取闹。在双方僵持过程中,被告人裴某甲突然情绪失控,用左手去推民警饶某某。在饶某某要控制裴某甲时,裴某乙(另案处理)趁机从背后用手扣住饶某某的脖子往后拉,后被民警警告后才松手。这样,被告人裴某甲才被民警制服并强制带离现场。

被告人裴某甲,于2018年2月8日在其建瓯市东峰镇裴桥村裴桥49号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东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报警登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民警出警的视听资料光盘及其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日德裴某甲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诗灿

2020年4月8日

附:

被告人裴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6063****。

案卷材料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一片(袋装)。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