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谢丁溪,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丁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谢丁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五菱牌面包车在龙岩市永定区坎市汽车站前广场路边,因载客赚钱先后让准备前往龙岩市区的陈某某以及另一位老人上车。当另一位老人在永定高陂下车后,被告人谢丁溪继续驾车行驶至319国道三坑合溪路段一偏僻小路时被陈某某发现异样,陈某某准备从后排座下车。被告人谢丁溪遂从驾驶位返身抓住被害人陈某某,并采取卡勃子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戴在两手上的两枚黄金戒指抢走并致其受伤,并将被害人陈某某掉落在地上的一部手机拿走,后又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驾车离开。被害人陈某某见被告人谢丁溪离开现场,走到现场附近的公路拦下一中巴车,让驾驶员载其到适中镇向派出所报案。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黄金戒指及手机价值人民币39836元,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8月18日,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附近的路边抓获被告人谢丁溪,并查获被抢黄金戒指及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扣押的黄金戒指及手机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谢丁溪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丁溪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丁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丁溪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398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丁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丁溪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益龙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丁溪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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