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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鞠某某(曾用名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鞠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被告人鞠某某负责接收王某某通过快递邮寄到唐山市开平区的毒品,王某某负责对外销售。被告人鞠某某私自将身患尿毒症的同村村民刘某甲作为快递收件人,并将其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告知王某某。王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邮寄的快递于2019年11月19日到达唐山市开平区**镇**超市后,王某某告知被告人鞠某某快递已在派件中。被告人鞠某某找到刘某甲为其取快递,并承诺支付刘某甲报酬。次日,被告人鞠某某两次到刘某甲家中催促其去取快递。于是,刘某甲来到**超市并拿到快递。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该快递,从中检出冰毒疑似物104.9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等物证;

2被告人鞠某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2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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