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曹溪镇东港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65********,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曹溪镇东港**路**号。2018年12月31日,因提供赌博条件被弋阳县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1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某以香港“六合彩”网站开奖结果为参照,在弋阳县**镇收取村民赌资,负责管钱及向上线转账、结算,并按投注额7%的比例提成,与参赌人员赔付、结算。2018年8、9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受汪某某雇请,接受他人投注、收取赌资、为“六合彩”开票,并将每期的赌资进行汇总统计上报给汪某某,待开奖结果公布后再进行结算,按投注额的2%提成。经查实,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汪某某赌资结算总额共计333088元,抽头渔利数额10000余元。汪某某帮助汪某某收取46期赌资共计157503元,抽头渔利数额6000余元。
2019年1月13日汪某某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汪某某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2月27日,弋阳县公安局没收汪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汪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下注网站、搜查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和汪某某为共同犯罪,其中汪某某为主犯,汪某某为从犯。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附卷)。
3.笔记本1本(粉色)、笔记本1本(粉色)、硬纸板1张、六合彩书刊10本、收据1本(4页)、收据1本(16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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