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李云,曾用名李某、李某某,男,1958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张掖市甘州区人,家住张掖市甘州区某镇某村某社,捕前住新疆某县某乡,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6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18年1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董某甲于1985年11月22日结婚,婚后不久便产生矛盾,1987年6月27日离婚,李某因此对被害人董某甲及其家人产生怨恨,便预谋进行报复。其事先窃取了烈性炸药、雷管,购买了电线、干电池等作案工具,自制了三个炸药包。1987年7月3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李某窜至张掖市甘州区某镇某村某社,先后翻墙进入其原妻哥董某乙和隔壁原岳父董某丙家后院,在董某乙家上房土炕洞内放置炸药包一个,在董某丙家上房卧室土炕洞内、客厅东墙外的房梁缺口处分别放置炸药包一个,用电线与炸药包连接,以干电池予以对接进行引爆,董某丙家上房卧室炕洞内的炸药包爆炸,在该土炕上睡觉的被害人董某甲及其母亲杨某某被当场炸死,董某甲的姐姐董某丁被炸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潜逃,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8月28日被新疆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死者董某甲系生前受爆炸物体砸击及挤压致急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死者杨某某生前系受爆炸震动或物体砸击造成急性颅骨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提取的未爆炸的炸药包、电线、手电筒、干电池、黑色手提包等物证照片;2.案发现场提取的李某和董某甲的结婚证、李某的答辩书、李某写给董某甲和董某丙的信等材料,特大刑事案件立案表、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董某乙、董某戊、何某、徐某甲、徐某乙、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6.尸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才中
2018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李云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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