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6********,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任某甲,绰号任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某某乙、任某甲涉嫌故意毁坏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50分许,因曹某某跟崔某某索要修车费时发生口角,后崔某某纠集任某甲、张某、某某乙等人员手持铁棍、铁锹、木棒等工具驾车到辽宁省彰武县五峰镇高山台村新兴路24号五峰镇某达车身修理厂报复曹某某,任某甲进屋寻找未发现曹某某后,崔某某、任某甲、某某乙等人将五峰镇某达车身修理厂的维修间大门玻璃砸坏后离开。2019年10月21日,经彰武县价格中心认证:曹某某家被毁坏的玻璃价值为人民币262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某某乙、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电话与曹某某发生口角纠集某某乙、任某甲、张某持械到达被害人曹某某的修理厂,寻人未果后砸坏修理厂玻璃11块后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任某甲、某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崔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乙拘役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玉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某某乙、任某甲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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