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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楼镇**村**路**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2月25日因病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孙某某因非法销售香烟,被微山县烟草公司查处,孙某某怀疑同村村民赵某某举报,遂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并携带菜刀到赵某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2.2020年1月16日,孙某某因怀疑赵某某举报其非法销售香烟继续到赵某某超市,用酒瓶将赵某某超市的玻璃砸碎。

3.2020年1月16日中午,孙某某在赵某某超市拦截去该超市送货及购买商品的人员,并开车撞击过往车辆,后孙某某又用音箱录制辱骂赵某某的录音在超市门口进行播放。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山县公安局扣押孙某某持有的音响及U盘、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济宁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单、出警经过;3.证人佀传祥、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赵某某手机提取的窗户被砸的视频一宗、孙某某辱骂被害人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发泄情绪,持凶器辱骂他人、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兆勇

检察官助理:于淑萍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张楼镇东丁官村顺产路006号微山县**楼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补查资料壹宗,光盘贰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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