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单位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37762688,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大茅山经济开发区香屯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章和平。
诉讼代表人陈红,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章和平,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412171039,汉族,高中文化,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香屯街道湖田村新区28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和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追诉被告单位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单位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由被告人章和平以假走帐并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尹龙(另案处理)先后从芜湖鑫乾金属带箔有限公司、上海恩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89920.9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32723.57元,以上发票被告单位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章和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章和平如实供述其与单位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上述抵扣的税款全额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售货清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尹龙、张俊业、胡春燕、李华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和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兴市弘展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章和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32723.5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利枝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和平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涉案款待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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