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组,现住松原市**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因怀疑其前妻赵某某与本案被害人裴某某关系不正常而心生恨意。2016年3月26日在德惠市七道街与八道街之间“聊一会吧”时尚餐厅门前,孔某某遇到赵某某与裴某某在一起,孔某某趁二人不备从二人后面冲上前用刀将裴某某扎伤,后逃走,2020年4月29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裴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孔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裴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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