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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办事处*****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29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释放。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贵州省江口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2********,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区**路**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9********,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万山区**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思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廖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

2.2019年5月9日,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50元的价格将这一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

3.2019年3月26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3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

4.2019年4月27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3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

5.2019年4月17日,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8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00元的价格将这一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

6.2019年4月27日,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90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三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200元的价格将这三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7.2019年5月21日,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00元的价格将这一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4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某。

8.2019年4月12日,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3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50元的价格将这一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9.2019年4月18日,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4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二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将这二小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吴某某。

10.2019年6月12日,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在左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零包,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左某某、廖某某、杨某甲、黄某某作案工具手机四部;2.书证:到案经过,微信号yaojiuh****转账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支付照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姜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十人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廖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45号检验报告;6.潘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八人的辨认笔录,吴某某、袁某某、申某某的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零包冰毒;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零包冰毒;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两次贩卖零包冰毒;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一次贩卖零包冰毒;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一次贩卖零包冰毒。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清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18600****;被告人姚某某现在思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四部手机。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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