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村。系怀安县**局职工,中共党员。2018年8月3日因吸毒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予以收押。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和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二年内,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2017年4月4日下午5时左右,在怀安县柴沟堡镇司令部的顺大熏肉店附近,张某某喝了酒无缘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刨打吕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2017年5月31日,张某某因怀疑王某某曾经殴打过他便将王某某约到柴沟堡镇华奥宾馆殴打了王某某,致其受伤;2018年6月12日凌晨1时左右,在柴沟堡镇疯狂烤翅烧烤店外,张某某为了替别人出头,纠集他人殴打了闫某某,其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扎了闫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后经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助理:闫卿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