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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3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1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怀集**乡村委会**村*号家中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只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五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干制死体。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干制死体为鸟纲鸡形目锥科白鹇的干制死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助理检察官:邵栩罡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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