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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检公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国全曾用名杨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组。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杨国全在放羊时发现被害人杨某乙与妻子张某某在锯村里道边上的刺槐树,双方因刺槐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吵。2019年1月16日9时许,杨国全发现杨某乙拿着锯子又要去锯刺槐树,遂与杨某乙因树归属的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后杨国全用镐击打杨某乙头部数下,致杨某乙倒地死亡。杨国全回家将此事告知妻子袁某某后到松树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杨某乙系因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镐一把;2.书证:被告人杨国全、被害人杨某乙的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国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等;6.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4月22

附:

1.被告人杨国全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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