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安徽省枞阳县**镇**庄**号。2013年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立案侦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戴某某驾车在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兴隆县、营子区等地寻找养猪农户,谎称自己是“正大集团军雁饲料厂肉联厂业务员唐生”,向养猪农户售卖其自行分装的兽用药品“金益康强壮散”,称猪吃了“金益康强壮散”能够快速排毒、催肥,并虚假承诺购买“金益康强壮散”就可以低价供应玉米、麸皮、豆粕等猪饲料,猪长大出栏后可以高价收购生猪,取得孙某某等16名养猪农户的信任,同戴某某签订了以“购买金益康强壮散、低价供料、高价收猪”为主要内容的购销合同,并购买了数量不等的“金益康强壮散”,戴某某以此共骗取孙某某等16名养猪农户人民币20400元,所骗钱款被戴某某用于日常开销。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戴某某售卖的“金益康强壮散”为假兽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金益康强壮散、购销合同、记账本、手压式封口机、军雁饲料厂肉联厂公章、长城绚丽轿车(车牌号津A*****、胸牌、工作证、十倍浓缩产品使用说明书、快速出栏生猪承包书、打码器、金益康强壮散包装袋、有奖销售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邢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农业农村局对“金益康强壮散”的鉴定意见;7.被害人王某甲、邢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云志
检察官助理:于立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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