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县**镇,现住吉林省**县**镇。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8日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2时34分无证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县**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镇**酒店门前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4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二)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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