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3时许,驾驶辽D****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新抚区******,在天杰物质经销处门前将400斤钢管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40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中旬某天晚上,驾驶辽D****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新抚区******,在喜春经销处门前将2块钢板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2块钢板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4时50分许,驾驶辽D****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顺城区葛布钢材市场,在钢材市场3号门对面平房门前将2片铁质暖气片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2片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0页。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周世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5032229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彰武六街1号楼4单元201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世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世军于2019年3月29日3时许,驾驶辽DBY70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新抚区榆林钢材市场,在天杰物质经销处门前将400斤钢管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400斤钢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周世军于2019年4月中旬某天晚上,驾驶辽DBY70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新抚区榆林钢材市场,在喜春经销处门前将2块钢板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2块钢板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周世军于2019年6月21日4时50分许,驾驶辽DBY709号小型轿车至抚顺市顺城区葛布钢材市场,在钢材市场3号门对面平房门前将2片铁质暖气片盗走,赃物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经认定:2片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周世军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广明、杨宝杰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世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世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姜毓昆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世军现羁押于新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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