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庄某乙(已殁)因开荒种地一事到庄某丙家找其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庄某丙还用手推打了被害人庄某乙,后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丙之子)闻声出来,见状后,庄某甲就从家中找了一根木棍来到现场,最后,被告人庄某甲等人用木棍将被害人庄某乙打伤。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庄某丙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伤合计25.2万元(包括之前的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庄某丙、庄某甲等人的行为也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无违法犯罪前科核查情况、其他书证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庄某己、庄某庚、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庄某乙、庄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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