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1********,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汉族,初中,无业,捕前住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居委。未发现前科。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7、8月联系运来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科罗娜牌啤酒到其与吴某刚承租的位于揭东区曲溪街道某仓库,后王某雇佣谢某伟等人更改这些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科罗娜牌啤酒生产日期并予以销售,其中已出货的更改日期的科罗娜牌啤酒1000多件(未估价)。至8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价格199485元的已更改日期的科罗娜啤酒1287件、价格213280元的已擦拭日期的科罗娜啤酒1376件、价格133610元的尚未更改日期的科罗娜啤酒862件等财物一批。经揭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已更改日期的1287件科罗娜啤酒属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雇佣他人更改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科罗娜牌啤酒生产日期并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检察卷1册、碟片1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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