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寸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044X,傣族,小学文化,籍贯:云南省**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山西省孝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1个月。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甲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寸某甲以虚构的胤某某名字和一名特战队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白某某微信聊天、见面交往,期间被告人寸某甲多次以家人生病、偿还高利贷、与白某某订婚结婚等各种理由,骗取白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红包220613.95元和现金16000元。案发后,已向被害人白某某退还赃款47000元。
2、2018年4月至今,被告人寸某甲以虚构的胤某某身份与被害人肖某某交往,交往期间寸某甲谎称自己是一名特战队军人,并承诺与肖某某结婚,在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后,以家人生病、还贷款为由,诈骗肖某某231102.66元,并将肖某某的一辆车牌为川******的哈佛H2S车骗走,经文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9800元,现该车已被文水县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丈夫史某某处扣押,并退还被害人肖某某。
3、2017年5月,被告人寸某甲以虚构的胤某某身份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四川籍被害人解某某与其通过网站认识,被告人寸某甲谎称自己是一名特战队军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承诺要与解某某结婚,在取得解某某信任后,开始以家人生病、还贷款、拍结婚照为由,诈骗被害人解某某166412.21元。
4、2014年秋,被告人寸某甲以虚构的胤某某身份与被害人郭某某交往,期间该谎称自己是一名特战队军人,并承诺与郭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取得郭某某信任后,开始以家人生病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郭某某2198.6元。
5、2016年底,被告人寸某甲以虚构的以虚构的胤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岳某某交往,交往期间该谎称自己是一名特战队军人,并承诺要与其结婚,在取得岳某某的信任后,以家人生病,还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岳某某103892.27元。
6、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寸某甲在明知其丈夫史某某非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为其购买假冒的人民警察证,后史某某使用该假证时被孝义市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寸某乙、寸某丙、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 侯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肖某某、解某某、岳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白某某、刘某甲、肖某某、解某某、岳某某、唐某某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文价认定【2019】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不特定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寸某甲向他人购买假警察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页。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手机2部。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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