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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无,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5211996********,汉族,群众,网店经营者,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寿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3月10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某某,听取了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龙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虚假的**网赢利截图,被害人朱某某看到后进行咨询。被告人龙某某以缴纳10000元费用后可以传授其方法。在朱某某支付龙某某10000元后,龙某某未传授其赢利方法且将朱某某的微信拉黑,朱某某之后无法联系龙某某。案发后,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退还被害人朱某某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峰

检察官助理:孟春雨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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