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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0********,汉族,大学本科,河南**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住新乡市**大道**号**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14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714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火炬园行政楼地下车库电梯出入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耿某某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耿某某打伤,致其左侧5.6.7.8肋骨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耿某某的伤情已构成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现场图、到案经过、住院病案等书证;

2.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紫娟

 检察官助理:李 飞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大道**号**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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