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 195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28281958********,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榄某某村委榄某某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甲在喂养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过程中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并把该批塘鲺幼苗贩卖给在广州从化经营生生鱼苗场的邹某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呋喃唑酮等;书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移交至新兴县**;证人邹某甲养、邹某乙、梁某乙、梁某丙、邹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鱼苗养殖的过程中,投放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嘉慧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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