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豫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省道(**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283公里新密市**镇**村路段时,与自东向西由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下车对黄进行抢救,由同车人邱某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经鉴定,黄 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日,李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王某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急救中心受理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接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机动车保险单、户口薄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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