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新泰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村路段,与被害人徐某某由北向南行走过公路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
2019年10月4日18时4分,被告人董某某电话报警至新泰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艳
徐辑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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