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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20〕6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31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皮山县皮山农场场部**号,现住新疆皮山县皮山农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对王**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侦查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和朋友在皮山农场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王**酒后驾驶新RZ****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皮山农场变电站前路段时因驾驶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交通事故。23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处理,救出被困于车内的王**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王**带至皮山农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江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昆玉市皮山农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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