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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库垦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某县某乡某村*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某区某街*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26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回到工地后,又在宿舍门口约架,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抬右脚使劲朝被害人佟某某腹部踹了一脚,其当场倒地,后被人扶起送回宿舍。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佟某某因腹部疼痛难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佟某某肝破裂并腹腔大量积血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孙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长期潜逃直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融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第二师看守所。

2.​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 案件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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