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6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原乌苏市**,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任乌苏市**局**,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乌鲁木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

2019年9月29日,乌苏市公安局以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乌苏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涉嫌违纪及职务犯罪问题予以党纪政务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0月7日,经乌苏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同日,乌苏市监察委员会对黄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乌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本案由乌苏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犯罪

2013年5月,乌苏市**局开始实施四棵树河平原段堤防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由挂靠重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方邢鸽实施,第二标段由挂靠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方宋某甲实施,2013年12月工程完工。2013年6、7月份,为了套取防洪项目资金,黄某安排该项目法人广某某、项目负责人晁向军,在未进行项目设计变更的情况下,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减少工程量,套取项目资金138万元,在2014年12月,乌苏市**局水管总站对该项目进行委托审计,并且按照原设计进行审计。2013年11月,经黄某、广某某安排,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月工程进度款名义领取项目资金169.07852万元到账后,宋某甲将138万元转至巴某某银行卡中,其中93万元用于支付巴某某在2013年4月给乌苏市**局实施的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工程。经黄某安排,其中30万用于支付2011年、2012年**逢年过节期间在乌苏**超市购买的高档烟酒欠款30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支付**在乌苏**商店的欠款15万元。

(二)涉嫌受贿犯罪

(1)2011年春节前,乌苏市**局**吴某某为了与黄某搞好关系并继任**,在**黄某的办公室给黄某送5000元现金。

2013年10月,乌苏市**局职工吴某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在乌苏市**局家属院车库里,给了黄某4000元现金,2014年年初,吴某某调整至哈图布呼镇*所任所长。

(2)2012年1月,乌苏市**局职工王某甲为调整工作岗位,在黄某家中送给苏某某送现金3万元,苏某某将收取王某甲3万元的情况告知黄某后,2012年3月王某甲被调整至车排子灌区*站任站长。

(3)2013年12月,在乌苏市**局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方何某某为了与黄某搞好关系,在乌鲁木齐黄鹤楼酒店黄某的房间内,何某某送给黄某现金3万元。

2014年7月,黄某个人急需用钱,向乌苏市**局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方何某某索要10万元钱,何某某在黄某办公室内给黄某10万元现金。

(4)2012年春节前,在乌苏市**局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方王某乙为了与黄某维系好关系,到黄某*局家属院家中给黄某妻子苏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事后苏某某将此事告诉黄某。

2013年中秋节前,在乌苏市**局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方王某乙为了与黄某维系好关系,到黄某*局家属院家中给黄某妻子苏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事后苏某某将此事告诉黄某。

(5)2013年,王某乙、王*挂靠的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新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乌苏市**局2013年重点县工程二、五标段(四棵树镇、甘河子镇、八十四户乡滴灌项目),黄某作为水利局**,王某乙、王*为了和黄某搞好关系、给予关照并顺利结算到工程款,2013年4月,王某乙和王国志在乌苏市**局家属院黄某家中,给黄某送现金6万元。

(6)2012年,王某乙挂靠的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新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乌苏市**局2012年重点县工程七标段,王某乙与其堂哥王国志为了和黄某搞好关系、得到黄某的关照并顺利结算到工程款,2012年5月,王某乙和王*在乌苏市**局家属院黄某家中,送给了黄某现金5万元。

(7)2013年10月,王某乙在实施2012年重点县工程的过程中,中标工程与实际工程不符,实际工程量远远大于中标工程量,黄某帮助王某乙协调,王某乙与乌苏市**局水管总站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工程价从645万元提升至1111.81万元。2017年4月,黄某向王某乙索要现金10万元,王某乙给了黄某7万元现金。

(8)2013年春节前,乌苏市**局红山水管所所长韩某某为了与黄某搞好关系,能够继续任红山水管所所长,在黄某*局家中,韩某某给黄某送现金5000元。

(9)2013年10月,中电投塔城**公司副总经理韩*为了帮助其妹夫付*办理在西大沟镇承包土地内机电井采水同事宜,在黄某水利小区的家中送给黄某10万元现金,黄某收受此款后,帮助付*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10)2010年10月,乌苏市*农庄负责人赵某某为了与黄某搞好关系,在*局黄某的办公室给,赵某某给黄某送2万元现金。

(11)2011年春天,黄某帮助乌苏市*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喇嘛沟干渠上挖掘了一个灌溉使用水口,2012年1月,乌苏市*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乙为感谢黄某,在乌苏市**局黄某家楼下的车里,给黄某送了20万元现金。

(12)2012年底,乌苏市*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从特吾勒水库至马吉克工业园区之间修建两座水电站,黄某帮助该公司申请项目资金1994.09万元。2014年5月,公司股东周某某在乌苏市中国银行门口停车场的车里给黄某妻子58000元现金;2014年5月28日,周某某给苏某某提供的杜*行卡中转入542000元钱,苏某某共收受60万元并将此事告知了黄某。2014年8月,为了规避被调查的风险,黄某将周某某约至其乌苏市水利小区的家中,让苏某某给周某某写了一张60万元借条。

(13)2013年6月,黄某妻子苏某某在购买乌鲁木齐昊元上品房屋时,苏某某向乌苏市*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周某某借款10万元;2014年5月,周某某告诉苏某某,其丈夫黄某给其公司提供过帮助,这10万元钱不用归还;苏某某未将此事告知黄某。直至2017年6月,乌苏市*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余*告诉黄某该公司股东周某某曾给过苏某某10万元钱。黄某得知此事后,未提及将该款归还余*。

(14)2013年初,宋某甲挂靠的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了乌苏市*项目工程一、二标段,黄某要求宋某甲将一标段工程给邢*施工,宋某甲同意了黄某的要求,邢*实施了一标段工程,工程合同价为1114.48万元。2014年7月,黄某向邢*索要20万元现金,邢*将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在乌苏市**大楼停车场邢*的车内交给了黄某。

(15)2014年7月,黄某因个人急需用钱,向乌苏市**局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方张某某索要10万元钱,张某某在黄某办公室内给黄某1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文件、*局党委成员分工通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防洪坝施工图纸,工程结算书,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乌苏市**局公务购物结算清单,银行流水,*局会议记录,乌苏市**局《关于任免干部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广某某、巴某某、苏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任乌苏市**局党委委员、**期间,违规变更四棵树*工程设计,减少工程量,套取防洪项目资金138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巴某某建输变电路工程款及*局购买高档烟酒支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任乌苏市**局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8.4万元人民币(其中索贿5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小江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