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新疆昌吉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和9月,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从昌吉市政建设集团转包承建蓝山屯河奇台县生活基地一期、二期项目,并雇佣马某、赵某、林某某等94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为逃避支付剩余的153万元工资,返回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藏匿。2019年1月9日,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江某某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仍未支付剩余工人工资。
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53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靖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奇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01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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