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71********,哈萨克族,专科,中共党员,巩留县阿尕尔森镇人大主席、党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住巩留县某某路83号。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拜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巩留县牛场农一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拜某某驾车逃逸。在行驶至巩留县牛场警务站时被民警抓获。经巩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拜某某的血液中酒精量为163.34mg/100ml。被告人拜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拜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娇
代理检察员:周楠楠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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