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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身份号码:654201******043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原沙湾县**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沙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

本案由沙湾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受贿3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负责**乡**村实施**项目工作中,不按项目要求新建蒙古包,用已建蒙古包替代新建蒙古包,为项目受益人木某某获取项目提供帮助,在向木某某的父亲托某某支付项目资金时,向其索要好处费10000元,用于赌博。 

 2、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负责**乡**村实施**项目工作中,不按项目要求新建蒙古包,用已建蒙古包替代新建蒙古包,为项目受益人王某某获取项目提供帮助,在向王某某支付项目资金时,向其索要好处费10000元,用于赌博。 

 3、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负责**乡**村实施**项目工作中,不按项目要求新建蒙古包,用已建蒙古包替代新建蒙古包,为项目受益人哈某某获取项目提供帮助,在向哈某某支付项目资金时,向其索要好处费10000元,用于赌博。 

(二)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致使60万元项目资金被滥用的犯罪事实。

4、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乡实施发展壮大薄弱村集体经济项目工作中,故意在**村、**村、**村的**项目中不按项目要求新建蒙古包,故意用已建蒙古包替代新建蒙古包,制作虚假的**旅游接待点建设用品开支明细,开据虚假的30万元旅游接待点建设用品开支发票,将30万元项目资金支付给项目收益人,致使30万元项目资金被滥用。

5、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该乡**村发展农产品初加工设备租赁项目、**村发展农产品初加工设备租赁项目、**村发展哈萨克族特色刺绣工艺品生产、展示、销售场地建设彩钢结构项目中,擅自将**村的50000原项目资金借用到**村的项目中,将**村和**村的两个项目合并,将原有的农产品加工设备租赁项目改变成库房租赁项目,制作虚假的新建库房租赁协议书和库房平面示意图,虚开两张共计2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将共计20万元的项目资金拨付给沙湾县**合作社的单发明使用,致使20万元的项目资金被滥用。

6、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沙湾县**乡党委委员、组织干事期间,在该乡**村实施发展养殖合作社棚圈建设项目中,明知吐某某没有新建也无法新建棚圈,制作虚假的棚圈建设合同,安排虚开10万元棚圈建设用品支出发票,致使10万元项目资金被滥用。

(三)被告人张某某贪污36994元的犯罪事实。

7、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村、**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头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为筹资参与赌博,以制作**村村委会铁质大门及**村、**村两村不锈钢光明栏为由,找到沙湾县**电焊部、**门窗加工店和**电焊加工部的老板分别开具一张虚假的发票,其中以铁艺大门为名称的发票金额为5000元,以不锈钢光明栏为内容的发票金额4000元,合计金额为13000元。张某某利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审批权限在开具的假发票上签字并模仿村队干部字迹签字报销,专门安排财务人某员将报销发票的工作队经费支付给**村报账员何某,经费到账后,何某在张某某向其索要后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张某某转账13000元。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 

8、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村、**村驻村工作队队长**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为筹资参与赌博,通过请**镇区**超市的老板李某某帮忙给其以“庆三八、庆十一”活动的名义开具两张虚假发票,其中以“庆三八”活动的名义开具了购买鸡蛋、文具(插线板和笔记本)等内容的虚假发票1200元,以“庆十一”活动的名义开具了购买鸡蛋、文具等物品的虚假发票1300元,共计2500元。张某某利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审批权限在开具的假发票上签字并模仿村队干部字迹签字报销,经费到账后,李某某在张某某的要求下将套出的2500元工作经费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 

9、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村、**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为筹资参与赌博,通过请**镇区**超市的老板李某某帮忙给其以粮油、日用百货、水果、食品等开具五张虚假的采购发票, 其中以“三八”联谊活动为名义开具了金额为500元的瓜子和糖果的虚假发票,以慰问军属为名义开具400元的菜籽油虚假发票,以古尔邦节慰问少数民族群众的名义开具1600元的大米和面粉的虚假发票,以“三八”购买慰问品的名义开具了1500元菜籽油和面粉的虚假发票,以桥头村春节慰问的名义开具了7000元菜籽油、大米和面粉的虚假发票,共计11000元,同时张某某根据村队之前相关的明细而制作的虚假发票所附的五份明细。张某某利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审批权限在开具的假发票上签字并模仿村队干部字迹签字报销,经费到账后,李某某在张某某的要求下将套出的11000元工作经费取现后,将11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

10、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桥头村、**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为筹资参与赌博,通过请为**村和**村干过工程的挖掘机经营户张某甲帮忙,开具了两张虚假的分别是金额为2000元的**村修水管劳务费发票和金额为1000元的**村修水管劳务费发票,并利用其身为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审批权限在开具的假发票上签字,同时模仿村队干部字迹签字进行报销,经费到账后,张某甲在张某某的要求下将套出的3000元工作经费通过取现的方式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 

11、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村、**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为筹资参与赌博,以为**村和**村购买迷彩服及安防物品为由,通过**村村民陈某经营的**宣消防器材经销部,让陈某给其开具两张分别为**村2500元和**村4994元的购买迷彩服及安防物品的发票,并利用其身为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的审批权限在开具的假发票上签字,同时模仿村队干部字迹签字进行报销,经费到账后,陈某在张某某的要求下将套出的两笔工作经费共7494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此款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阿某某、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好处费3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工作队经费3.6994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随意更改项目标准,致使国家60万元项目资金被滥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

因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长:李国金

(院印)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 《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已扣押涉案款14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无退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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