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汤某某·亚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7********3219,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新疆特克斯县**镇**团**西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8日08时23分许,被告人汤某某·亚某醉酒后驾驶新**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特克斯县**镇**团北河坝(**团老桥)由东向西行驶至特克斯县**镇**团**门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同方向停在路北侧的新**微型货车碰撞,迫使新**微型货车撞于道路北侧的树木,而后新**号轻型普通货车撞于同方向停在该路段的新**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道路北侧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特克斯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汤某某·亚某负这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亚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肯某某·帕某某、努某某·吾某某、吾某某·吾某太等人的证词;
4.被告人汤某某·亚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被查获以及医院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亚某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三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亚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尔辛
检察官助理:吴力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亚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新疆特克斯县**镇**团**西路**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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