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奚**,女性, 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奚**在石河子*****经营的沙地酒庄内,一楼用于经营红酒生意,二楼摆放一台麻将机,组织他人以新疆扭螺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500-1000元不等高额台费。在此期间被告人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7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75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路志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附:1、证据目录壹份、侦查卷贰册;
2、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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