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明(绰号“某明”),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1196901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村,住运城市盐湖区**小区1-4-202。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2年9月2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明涉嫌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
2012年,张某芹(另案处理)因开采沙场征地,同被害人王某生等人产生矛盾。为报复被害人王某生等人,张某芹通过马某红认识了周某国(另案处理),周某国以2万元入股,并提供保护。期间,张某芹向周某国及被告人郑某明等人声称被害人王某生等人侵占自己的沙地,并出示了其伪造开采证的复印件。周某国听后,表示同意出面解决,并指使被告人郑某明、“杨某龙”(待查)、“小眼”(待查)等人多次阻挡,致被害人王某生等人的沙场无法生产经营。迫于无奈,被害人王某生等人通过任某国、尹某华协调,向周某国交付人民币30万元以保证沙场正常生产经营。周某国及被告人郑某明将其中人民币8万元分给张某芹。
2、开设赌场
2010年至2011年,周某国租住尹某华(另案处理)位于新绛县商品一条街的房子用于开设赌场,并让被告人郑某明及薛某杰等人在其赌场内负责抽水等。周某国及被告人郑某明等人召集樊某九、南某红等十余人通过“推牌九”、“斗地主”、“跑的快”等方式赌博。期间周某国及被告人郑某明等人抽水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新绛县自然资源局证明、万安镇赵村东沟测量报告等;2.证人证言:张某、樊某九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生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生、张某芹、樊某九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杨军
检察官助理:李 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明现羁押于闻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