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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在得知胡某丙、刘某甲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主动找到胡某丙亲属,以胡某丙是被冤枉的,其可以找关系帮助胡某丙取保候审或了解案件情况为由,在新邵县**镇**村发起捐款,筹集办案经费。向胡某丁、胡某戊、屈某某等胡某丙亲戚朋友共募捐5800元。募捐后,胡某甲与刘某甲母亲李某甲、胡某丙妹妹胡某丁等人到新化,但开支都是李某甲、胡某丁支付,募捐来的资金被胡某甲据为己有。

2020年6月18日,胡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捐款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 证人胡某丙、胡某己、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刘某乙、曾某甲、胡某庚、李某甲、刘某丙、陈某某、肖某某、刘某丁、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丁、胡某辛、胡某壬、胡某癸、王某甲、王某乙、屈某某、吴某乙、曾某乙、吴某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二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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