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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小史店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8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2时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路**桥东头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申宇新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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