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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此致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刑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村。199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7年9月4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23日因盗窃被大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对其进行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村。2006年7月5日因吸毒被吕梁市公安局查获。2009年3月6日因吸毒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元。200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长期吸食毒品,并以盗窃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网上购买快速开锁的盗车工具后,于2020年1月间共同驾驶袁某某的晋A****O银灰色夏利两厢车在方山、离石、太原等地流窜盗窃作案: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驾驶晋A****O夏利两厢车从岚县出发,将姜某某的妻子徐某某送至方山县娘家后,驾车返回岚县途中,流窜至方山县城神堂坪附近,锁定停放在门口的白色速腾车目标后,由被告人姜某某望风,被告人袁某某开车门锁行窃,盗窃得王某某车内副驾驶室前面储物盒内存放的现金10000元。后二被告人驾车返回岚县后平均分赃。

2、2020 年1 月18 日,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驾驶晋A****O夏利两厢车从岚县出发,流窜至太原市小店区一居民小区,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对该小区内停放的三辆车实施了盗窃。其中,在一辆黑色大众车内盗窃得四盒芙蓉牌云烟,在白色大众车内盗窃得两条南京烟。二被告人在第三辆黑色老款普桑车内实施盗窃被车主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

3、2020 年1 月19日, 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驾驶晋A****O夏利两厢车从岚县出发,流窜至吕梁市离石区,在吕梁市火车站、汽车站附近寻找锁定作案目标后,袁某某和姜某某二被告人交替使用快速开锁作案工具,先后对停放在吕梁市火车站的三辆轿车,离石区金域广场乔某的宝来轿车、及汽车站附近的两辆车实施盗窃,共盗窃所得华为白色平板电脑一部、现金700多元、南京细支烟两条、五粮春酒一箱、国宴酒3 瓶、芙蓉王烟18 盒、福烟一条、运动鞋两双、蓝色条纹的被罩一包、白色手表一块、茶叶三桶等物品。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2020年3月13日方山县公安局聘请吕梁市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对袁某某、姜某某盗窃的上述赃物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总价值为7259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乔某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接警记录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吸毒人员管控记录,袁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公路卡口行车记录,扣押移送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

2.失主王某某、乔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盗窃王某某车内物品时的视频监控截图及视频录像;

5.被盗物品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长期吸食毒品而无正当的生活来源,以盗窃犯罪所得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有预谋的置办盗车作案工具,共同驾车在方山、离石、太原等地流窜盗窃作案,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盗窃车内财物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姜某某二人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均系盗窃惯犯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还因盗窃、吸毒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其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屡教不改,主观恶习深,虽认罪认罚,但仍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4册(内含光盘3张);

3.本院对二被告人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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